第一條 為了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推動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行政監(jiān)察法》,、《信訪條例》、《監(jiān)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向我區(qū)各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依紀依法署實名舉報黨員,、干部的違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本辦法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三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視為依照本辦法應予獎勵的舉報有功人員:
(一)定案金額為1萬元以上的,;
(二)使違紀違法者受到黨內嚴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具有較大政治社會影響的;
(三)對突破重大案件起了重要作用或有重大貢獻的,;
(四)及時反映重要違紀違法苗頭,,防止問題的發(fā)生,避免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第四條 獎勵標準
(一)對舉報經濟類的,,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違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根據定案的違紀違法金額及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情況,,按下列標準給予獎勵:
金額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下同),、10萬元以下的,,獎勵額500元—5000 元;
金額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獎勵額5000 元—1萬元,;
金額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獎勵額1萬元—2萬元,;
金額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獎勵額2萬元—3萬元;
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獎勵額3萬元—10萬元,。
(二)對舉報非經濟類的違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根據給予違紀違法者的黨紀政紀處分及案件產生的政治社會影響予以獎勵,。獎勵額1000 元—3萬元。
第五條 對有重大貢獻的舉報有功人員,,報請自治區(qū)紀委常委會批準給予重獎,不受第四條的限制,。
第六條 對舉報人及時反映重要違紀違法苗頭,,防止和避免問題的發(fā)生,,具有較大政治社會影響的,酌情給予獎勵,。
第七條 對聯名舉報的,其獎勵金額不以人數計算,。
對同一案件的多人舉報,原則上只獎勵第一舉報人,。若其他舉報人提供的線索更為詳細,對案件查處工作起到重要作用,,在案件查結后,酌情給予獎勵。
在查處屬匿名舉報的案件過程中,,若有舉報人出面主動提供案件線索,對突破案件起到決定性作用,,在案件查結后,按第四條給予獎勵,。
第八條 對與舉報案件有牽連的舉報人,,應根據該舉報人的立功表現,依紀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理,并酌情給予獎勵,。
第九條 聯合查案的,由主辦單位負責給予獎勵,。由上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轉辦、交辦的舉報件,,由做出處理的紀檢監(jiān)察機關給予獎勵。
第十條 獎勵資金從同級財政部門每年劃撥的專項舉報獎勵資金中列支,,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獎勵資金的報批與發(fā)放工作由各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負責承辦。
第十二條 案件檢查,、審理等部門應當積極協助信訪部門做好受獎人審核、獎勵資金的報批與發(fā)放工作,。
第十三條 獎勵資金在案件查結后3個月內予以發(fā)放。受到獎勵的舉報人員從收到紀檢監(jiān)察機關發(fā)出的獎勵通知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來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四條 實施獎勵必須按照舉報人的意愿辦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舉報人姓名,、身份,、住址等情況。
第十五條 各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為舉報人保密,。違者依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舉報人,。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一經查實,依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以舉報為名制造事端,,干擾紀檢監(jiān)察機關正常工作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舉報人了解事實不準確,但無主觀惡意而發(fā)生誤告,、錯告的失實舉報,,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共西藏自治區(qū)紀律檢查委員會,、西藏自治區(qū)監(jiān)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前尚未辦結的案件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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