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各級領導干部必須堅守“權由法定”的原則,,自覺做到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承擔起憲法法律賦予的權力和責任,,決不允許置身于法律之外或法律之上,。
權,本義是“秤砣”,。古時在稱重量的衡器上,,衡為桿,權為砣,,由此引申出“權衡”“權力”,。權力是公器不是私人用品,這種認識自古有之,。對黨員干部而言,,權力主要指職責范圍內的支配力量。權力是一件“公用品”,,姓“公”不姓“私”,,任何人都不該把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這是權力的本質。中國共產(chǎn)黨從最初誕生,,就在自己的綱領性文件中開宗明義確立了堅持馬列主義,,鮮明寫下了“工人階級”“無產(chǎn)階級”這些字句。在我黨早期領導人中,,方志敏同志在嚴以用權上有許多故事,。閩浙贛蘇區(qū)建立后,方志敏擔任蘇維埃主席,,身居高位,,經(jīng)他手處理的資金達幾百萬,卻從沒有私用一分錢,,有時竟到“不通人情”的地步。當時,,方志敏的母親在老家艱難度日,,不得已向方志敏要錢,方志敏對他的母親說:“我是當主席,,可當?shù)氖歉F人的主席,,哪里是官?餉銀將來會發(fā),,現(xiàn)在沒得發(fā)”“我管的錢是有數(shù)百萬,,但都是公家的錢,一個銅板都動不得”,。方志敏的嬸嬸向他討要鹽錢,,他回答說:“要是我拿革命的錢來給嬸嬸買鹽,這窮人的主席我還當?shù)??”妻子被捕時,,妻兄向他要400大洋保釋,也被方志敏拒絕了,。
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jīng)濟和文化事業(yè)?!睓嗔κ菓椃ǚ墒谟璧?,沒有憲法法律的規(guī)定和授權,任何人都不能擁有權力,,更不能濫用權力,;權力的所有權歸于人民,,黨和國家的公職機關、公職人員則是權力的使用者,。權力是黨和國家托付的,,沒有黨和國家培養(yǎng)和認可,一個人無論本事多大,,都不可能走上領導崗位,、掌握權力。
錯誤的權力觀貽害無窮,。比如,,去年貴州發(fā)生的業(yè)主稱社區(qū)支部書記為“草包支書”被跨市行政拘留,濟源市委書記掌摑市政府秘書長,。這些官員因為任性用權受到了應有的處罰,。這都是前車之鑒。公器私用,,貽害無窮,。氣球太膨脹會爆炸,人太膨脹就會自取滅亡,。違法用權,,將會受到黨紀、政紀和國法的懲處,。
樹立正確的權力觀,,自覺做到用權為民,是我們黨對嚴以用權的根本要求,。領導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所掌控和實施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是為黨和人民做事的,,只能用來為黨分憂,、為國干事、為民謀利,。作為國家工作人員,,不論做何種工作,不論權力大小,,說到底都是為人民服務,。對黨員干部而言,必須明確自身角色定位,,清楚職權是手段,,服務是目的;為民服務是本質,、是天職,。這是個基本的定位,,永遠都不能含糊、不能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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