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參加了某旅行社一日游,旅游車沒有按時到達,導致游客行程被打亂,,張某便要求旅行社賠償損失530元,并參加第二天旅行,。經(jīng)拉薩市旅游局質(zhì)監(jiān)所工作人員調(diào)解,旅行社最終賠償了80元違約金,,并退還400元團費,。
基本案情
旅游車晚點游客要求賠償損失
旅游者張某在某旅行社參加了天湖納木措——藏北大草原——念青唐古拉山一日游的純玩團,團費為400元,。旅游當天,,張某按照要求,早上6點在賓館門口等待,,一直到7點都沒旅游車來,。“我給旅行社打電話,,對方說車子出了點問題,,9點左右才能到。如果不愿意等,,可以全額退款或者參加第二天的旅游團,。”張某說,。
張某稱,,因旅行社的失誤,要多等一天,,把原來的計劃都打亂了,。要求繼續(xù)參加第二天的旅游團,但旅行社必須補償一天住宿費,、飲食費和機票改簽費,,合計530元。對此,,旅行社并沒有同意,,并稱:“旅游車出故障耽誤了游客的時間,,愿意全額退款并道歉,?!?/p>
處理情況
旅行社賠償80元并退還團費400元
拉薩市旅游局質(zhì)監(jiān)所工作人員介紹,該質(zhì)量事故因旅游車晚點遲到造成,,旅行社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焦點的問題是賠償標準能否大于支付的團款。調(diào)解過程中,,旅行社要求解除旅游合同,,按照相關標準賠付張某80元,退還400元團費,。張某則要求按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工作人員最后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認為張某要求旅行社賠償?shù)臉藴什粦笥?00元的團款,。經(jīng)協(xié)調(diào)后,,張某同意與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工作人員要求旅行社賠償張某80元,,退還400元團費,。
律師點評
旅行社應賠償不高于400元的損失
西藏法鑒律師事務所律師姚凱介紹,當旅行社違約后,,給出了游客張某三種選擇:1,、車子延遲到當天9點左右到,前往納木措游覽,;2,、全額退款,即解除合同,;3,、改為參加明天的團?!逗贤ā返谝话僖皇艞l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因此,,張某應該知道改為參加第二天的團,,將產(chǎn)生多一天的住宿費,、機票改簽費等額外損失,如果旅行社未給出選擇,,而是直接通知改為參加第二天的團,,則旅行社對張某的這些直接損失有義務進行賠償。對于旅行社延誤了兩個多小時這一違約行為,,仍然有權依法或依約要求旅行社賠償一定的違約金,。但張某在旅行社違約后,沒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因此,,對于這些屬于擴大的損失,張某不能獲得賠償,。
其次,,如果張某選擇第二種方案,即解除合同,,則不存在多一天的住宿,、機票改簽等損失,故按合同約定,,旅行社應向其退還團費,,并支付團費20%的違約金。
第三,,如果確因旅行社的原因,,導致張某只能改為參加第二天的團,則張某多一晚的住宿費,、機票改簽費應屬實際經(jīng)濟損失,,當實際損失大于約定的20%的違約金的,應以實際損失為準進行賠償,。但對于高于團費的部分,,在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較難獲得支持,。即旅行社應當安排張某參加第二天的行程,,并向張某賠償不高于400元的實際損失。(記者 許斯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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