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某和楊某共同出資15萬元購買了某礦業(yè)公司,這家公司雖然注冊資金為100萬元,,但實際上是一家空殼公司,。馮某為該公司法人代表,楊某為股東,。沒多久,,馮某經人介紹認識了王某。當時,,王某問馮某有沒有礦點時,,馮某發(fā)現“賺錢”的機會來了,便稱他的公司在那曲地區(qū)雙湖區(qū)勘測到了2個盲礦點,,他曾去實地勘查過,,發(fā)現里面確實有礦,但沒有勘查資料,。并以合作開采礦點為由,,與王某合作。王某聽后有些心動,,于是雙方一拍即合,,分別簽訂了兩份《合作協議》。協議約定,,雙方共同辦理礦權登記事宜,,由王某出資150萬元,占40%的股份,。合同簽訂后,,馮某先后以各種理由從王某處收取合作資金143.6萬元。 沒多久,,馮某告訴王某自己公司還有個銅礦點需要找施工隊開采,,在王某的介紹下,馮某又認識了侯某和黎某,,并以公司名義與侯某和黎某簽訂施工合同,,騙取二人開采押金15萬元。而這些錢,,卻被馮某揮霍一空,。
3個月過去了,王某經查并沒有發(fā)現馮某所說的礦點,,便要求他退款,,而馮某口頭承諾還款,,但不久就離開了西藏,。兩年后,公安部門偵查人員在青海省湟源縣境內將馮某抓獲,。拉薩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馮某犯合同詐騙罪,。
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開通審理后判決被告人馮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10000元,;責令馮某賠償王某143.6萬元,,退回侯某和黎某15萬元。宣判后,,馮某提起上訴,。
今年,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拉薩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發(fā)送通知,,指定為馮某辯護,。由于馮某患有白血病正在接受治療,無法進藏開庭受審,,因此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在西寧開庭審理此案,。因這類法律援助案例在拉薩市法律援助史上尚屬首例,涉及到跨省辦案,,加之受援當事人情況特殊,,受到了拉薩市司法局領導高度重視,作為特案獲準審批,。法律援助律師遠赴西寧,,認真審閱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并到相關部門調取證據材料,,查找案件的相關證人,,全面了解案件的情況等,做好了開庭前的有關準備工作,。在開通審理時,,法律援助律師為馮某進行了無罪的刑事辯護,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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