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啟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已有近5年的時間,,一一呈現的成效已經讓老百姓受益,,得到的實惠和便利,,筆者自不必贅述,。
但通過捋順這5年來的脈絡,,我區(qū)公安機關在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過程中,,始終遵循著一個“變”字,,不管是權力范圍,、服務方式還是服務類別上,,都非一成不變,,而是以群眾需求為導向、為標向桿,,隨時調整,、不斷改善,以期最終達到真正便民,、利民,、為民的目的。
正是有了這樣“求變”的方式和“不變”的目的,,我區(qū)公安機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已然成為我區(qū)釋放改革紅利,、增強經濟社會發(fā)展內生動力的重要手段。
往大的方面說,,從目前的現實情況看,,我區(qū)行政審批制度大多存在前置審批過多、行政性壟斷過多等問題,,嚴重制約了經濟發(fā)展活力,。通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力簡政放權,,該取消的取消,、該下放的下放、該整合的整合,,可以使企業(yè)在更大程度上擁有生產經營活動的“拍板權”,,進一步激發(fā)市場主體的創(chuàng)造力,使改革紅利真正釋放,,推動經濟加快轉型升級,。
同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減少腐敗的重要途徑,。一些行政審批權力集中,、行政執(zhí)法權力集中,、資金資源管理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成為腐敗的多發(fā)領域。要有效遏制腐敗,,就要求我們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勇于對政府削權和限權,改變一些部門權力過于集中,、權力大責任小的狀況,,減少政府部門和工作人員“尋租”空間,消除滋生腐敗行為的土壤,。同時,,通過公開權責清單,規(guī)范權力運行,,推動行政權力陽光透明運行,,加強人民群眾對權力行使的監(jiān)督,真正實現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梢哉f,這是在懲治腐敗方面“釜底抽薪”的做法,。
往小的方面講,,目前,我區(qū)各級公安機關在實施行政審批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流程繁瑣,、時限過長等問題,影響了公安機關在群眾心目中的形象,。通過取消和下放審批事項,,優(yōu)化審批流程,可以最大程度地方便企業(yè)和群眾辦事,,同時也可以把更多精力轉移到事中事后監(jiān)管上來,,把該管的事切實管住管好。
因此,,作為直接服務群眾的公安機關,,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上做好了文章,不僅可以把公安機關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杜絕公安系統(tǒng)腐敗的滋生,,塑造良好的公安機關形象,而且更能促使法治西藏建設穩(wěn)步推進,,用法治為我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營造公正,、廉潔的社會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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