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某地派出所對一住戶“堵塞公共通道,、逾期不改”的消防違法行為進行警告并處50元罰款,,成為當?shù)厥讖垖€人開出的消防罰單,,警示了群眾,,也得到該小區(qū)其他居民的肯定,。據(jù)悉,,該派出所開展小區(qū)火災隱患排查行動,,民警提出整改意見,,要求住戶限期整改樓道內被花盆、柜子,、紙箱等堆垛雜物占用的行為,,之后復查發(fā)現(xiàn)仍不整改,。針對住戶的“不作為”,該派出所依法作出了處理,。
公共樓道不僅是大家日常出行的通道,,更是火災發(fā)生后,業(yè)主們逃生的生命通道,。在一些老舊小區(qū),,住宅空間小,很多物品沒地方放,,就堆在公共區(qū)域,,這種情況似乎并不少見。而針對類似行為,,不論是消防監(jiān)督人員還是派出所民警,,出于警民關系的考慮都會以說服教育為主。然而,,由于缺乏威懾力,,許多居民并不在乎,整改火災隱患的措施落實起來困難重重,。雖然這類消防違法行為看似小事,,但引發(fā)小火亡人事故的往往就是這類“不起眼”的火災隱患。
而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如果個人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可以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此案例中,,派出所民警并沒有按照最高限度罰款,而是象征性地罰款50元,。是想通過輕微的經濟制裁,,讓居民認識到自身行為的嚴重危害性,提醒居民更多地關注身邊的消防安全,。
而作為居民,,更應該樹立法律意識。對上述行為,,不只在消防法中有相關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有規(guī)定,建筑物內的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部分,是業(yè)主的“共有部分”,,業(yè)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因此,作為居民,,應積極了解自己的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乃至權利,,做到懂法、守法,、愛法,,在生活中時刻注意自身的行為,以免因為不經意的細小行為而觸犯了法律法規(guī),。而作為監(jiān)管部門,,合理地運用法律手段來規(guī)范群眾的不安全行為,治愈一些不經意的“頑癥”也是值得肯定和推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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