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剛剛結婚買了新房,,還房貸的壓力很大,。不巧,最近女老總因離婚的事煩心,,竟然不發(fā)工資了,。11月9日,,小黃向新街口商圈調解委員會求助,。經調解,,女老總終于愿意發(fā)工資,但提出了一個讓人匪夷所思的條件,。就是拿工資須挨一頓臭罵。(現代快報11月12日)
公司盈利不少,,運作也算正常,,只因女老總因離婚心煩,就扣發(fā)員工工資,,這是此新聞的第一可笑之處,;員工的房貸壓力山大,得不到應得的工資,,多番討要不成,,居然還要挨罵,這是新聞的第二可笑之處,;員工去找調解委員會,,調解員不僅答應女老板的無理要求,還亮出保證書“按住” 小黃以保證調解成功,,這是此新聞的第三可笑之處,,諸多荒唐的細節(jié)構成一個“笑話”,卻讓人心情沉重笑不出來,。
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社會保險法》,,都對保護職工權益進行了嚴格規(guī)定,。依照《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果拖欠或克扣工資,,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和《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guī)定解決。隨意不發(fā)工資看似女老總的個體行為,實質是對法律和員工權益的漠視,,也是該企業(yè)缺乏管理規(guī)范和企業(yè)文化的極端體現,。
值得注意的是,小黃和所有員工對于老板的作為都無計可施,,投訴之后,,相關部門本應該依法辦事,代表職工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指出企業(yè)方的違法之處,,或申訴至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知企業(yè)所在開戶銀行協助,,對欠發(fā)工資和賠償金予以強制扣除,;并區(qū)別責任大小,酌情對用人單位或責任者處以罰款,。然而現實是所謂調解委員會放棄嚴肅途徑,,拼命壓抑職工方的正當訴求,一味和稀泥,,“小黃代替老總的前夫挨了一頓罵”,,工資拿到了,問題解決了,,然而職工的尊嚴,、法律的威懾力都在這色厲內荏、荒誕不經的“痛罵”聲中碎落一地,。在勞動者和企業(yè)雙方的力量懸殊的對比上,,勞動者的弱勢地位和監(jiān)管部門的失職可見一斑。
或許女老總處于離婚的敏感時期,,或許痛罵員工只是她的一次極端發(fā)泄,,但是,老板要有老板的風度,,要分清自己在不同場合扮演的角色,,不能把員工作為自己情緒的“垃圾桶”,更不能依仗自身地位“胡作非為”,。心煩不能成為扣發(fā)工資的理由,,離婚更不是痛罵員工解氣的擋箭牌。而支付員工工資當是企業(yè)天經地義之事,,也屬企業(yè)合法經營的法律范疇,;更重要的是維護員工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guī)范工資支付行為當是相關管理部門義不容辭的職責,,只有各方真正意識到自己的“分內之事”,,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注重保護普通員工的權益,,暢通維權通道,。才能杜絕“女老板離婚就不發(fā)工資” 一類令人心寒的“笑話”產生,平衡勞資關系,,加強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才不至于“紙上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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