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升任正處級正職一個月,,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原副縣長林山,就因3年前在副縣長位置上向開發(fā)商索要30萬元“好處費”被扳倒,。隨著開發(fā)商潘某被查辦,,林山從菜場知青奮斗30多年的官場之路也走到了盡頭...... 近日,,三亞市城郊法院作出判決,以被告人林山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林山經(jīng)過3個月服刑前學習教育培訓后,投入海南監(jiān)獄職務犯罪監(jiān)區(qū)接受改造,。(10月12日《法制日報) 人家索賄的理由是“拆遷工作很辛苦,、難度很大”,;其實,天底下,,各行各業(yè),,哪一行不“辛苦”?問題是,,你這個“辛苦費”,,索要得值不值?在此,,我們不妨給貪官林山算算賬,。
貪官受賄之后,不外乎有兩種可能,,或沒遭查處而“消遙法外”,,或“伸手被捉”。
如果是“消遙法外”,,當然,,從經(jīng)濟層面來看,日常生活會“手頭寬裕一些”,;但,,畢竟“做賊心虛”,很有可能經(jīng)常半夜做夢嚇出一身冷汗,,生怕有那么一天被“拔出蘿卜帶出泥”,。 現(xiàn)在的情況是“伸手被捉”:先前貪得的50萬元,他林山已悉數(shù)“上繳給縣紀委”,,“竹籃打水一場空”,,這是一方面;而另一方面,,他也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不僅“公職沒了”,還從此“工資沒了”——如今男性平均壽命72歲,,1957年10月出生的林山起碼還有17年“拿工資”(這還不包括“漲工資 ”),,再以其每年合法收入10萬元計,共計170萬元,,即他因貪而損失170萬元,;更為遭糕的是,淪為“貪官”,,不僅弄得自己從此在世人面前“蓬頭垢面”,,更是讓子孫因為上代出了個“貪官”而抬不起頭來。 或許,“林山們”會想,,“生活中,,沒有錢是萬萬不能的”。但,,原先的林山作為“縣處級”,,有工薪收入,且“老有所養(yǎng),,病有所醫(yī)”,,多貪一些錢,如果“貪吃貪喝”,,很有可能會“三高”而影響身體健康。 或許,,“林山們”會想,,多貪一些錢,會給子女們減輕一些”后顧之憂“,;但,,常言道“富不過三代”,為人父母者,,多給子女50萬元,,他發(fā)不了大財,而少給子女50 萬元,,也窮不了多少,,且“兒孫自有兒孫福”,。 誠然,,反腐,從根本上說,,要靠“制度反腐”,,要靠“財產(chǎn)公開”;但,,在同樣的社會大環(huán)境之下,,為何有的官員“一貪再貪”,有的官員清正廉潔,?這不能說,,貪與不貪與官員個人一點責任沒有,關鍵還是要看你是不是“大智若愚”而“會不會算大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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