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懷疑韓寒找人代筆寫書,,方舟子在網(wǎng)上對韓寒發(fā)起“炮轟”,,引發(fā)雙方的網(wǎng)絡“口水戰(zhàn)”。29日,,韓寒經(jīng)紀人發(fā)布博文稱韓寒將以1000頁的手稿資料作為證據(jù),,正式起訴方舟子。而后者則表示“歡迎起訴”,。(見今日本報13版)
韓寒起訴方舟子,,要求對方公開更正、道歉,,賠償經(jīng)濟損失10萬元,這是最不壞的選擇,。在不短的歷史長河里,,止爭息訟是不少國人的處世哲學,不到萬不得已,,一般人不會拿起法律武器,,但現(xiàn)在是法治時代,拿起法律武器并不丟人,,而且在許多時候,,唯有法律才能還原自己的清白。當然,,韓寒是否清白,,自己說了不算,即便能夠自證清白,,質疑者也未必相信,,而交予法律裁決,雖然無奈但可行,。
在方韓的紛爭中,,圍觀者不明就里,其中既有起哄架秧子者,,也有幸災樂禍者,,更有渴求真相者。在方舟子與韓寒的一來一往之間,,不少人根本無法作出準確的判斷,,方舟子的質疑出來了,,認為方舟子說的在理;韓寒的回應出來了,,又認為韓寒說的在理,。如果通過法律手段來一個相對精準的裁決,也許可以廓清大多數(shù)人心中的迷霧,。
通過韓寒訴方舟子一案,,筆者除了期待真相之外,還希望以之廓清三方面疑問,。公眾人物與公權人物的界限在哪里,?學者蕭瀚認為,“韓寒是不掌握公權力的公眾人物,,他有澄清的權利,,但沒有義務,他有公開其著作權糾紛的權利,,但沒有義務”,;“只要韓寒尚未掌握公權力,涉及公共利益部分,,他也有最基本的絕對私權領域,,沒有任何人有任何權力或權利侵入這個領域?!比藗兂Uf,,公眾有權利質疑公眾人物,那么像韓寒這樣不掌握公權力的公眾人物,,到底該不該質疑,,韓寒又該不該回應?
質疑者需要不需要底線,?有一種觀點認為,,公民有質疑公眾人物的權利,但不能濫用質疑權,,否則就成了誹謗,。質疑與誹謗有何區(qū)別?據(jù)報道,,韓寒就“知名科普作家方舟子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質疑韓寒(找人)代筆’期間造謠,、對韓寒名譽造成損害事宜”,在上海提起法律訴訟,,從中可以看出韓寒認為方舟子不是質疑,,或者說認為方舟子的質疑已經(jīng)涉嫌造謠,那么法律如何判斷,?
公民擁有質疑權,,這自然毋庸置疑,,但質疑如果成了造謠,該不該受到懲罰,?同時,,如果質疑有理,被質疑者除了付出道德代價,、商業(yè)代價,,需不需要付出法律代價?諸如此類,,司法部門亦應該通過該事件給出相對精準的說法,。
韓寒被指代筆事件,在當下的中國,,具有非同一般的標志性意義,,無論真相如何,法律的介入都能推動事態(tài)向良性發(fā)展,。值得提及的是,,對于起訴,方舟子表示將交給律師處理,,自己“一定會應戰(zhàn)”,。這是一個積極的姿態(tài),身為公眾人物,,都愿意拿起法律武器,本身就是對法律的信任,,對真相的尊重,,而此舉也具有深遠的普法意義,值得人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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