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年前,,時年20歲的北京人牛玉強,因“搶了一頂軍帽”,、“砸碎一戶玻璃窗”,、“打了一個人”,,受到“流氓罪”指控。根據(jù)原刑法第160條,,流氓罪可處七年上下兩個檔次浮動的刑期,。在1983年“嚴打”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發(fā)布的《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中規(guī)定,,流氓罪中首要分子或持兇器作案的,,可處以死刑。當時牛玉強在打人過程中,,曾持軍刀,,雖未用軍刀傷人,但還是按《決定》中所規(guī)定的“嚴重情形”判了死緩,。
由于特殊時期的刑事政策背景深厚,,牛玉強所領的刑較之于其罪,顯得“畸重”和失衡,。但問題或許不在此,。刑法的目的在于預防犯罪和懲罰犯罪,其功能除了具有“復仇性”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方面,,即“修復性”。所以,,我們的觀測點應更多地放在以“死罪”入監(jiān)的牛玉強,,最后得到了什么。
顯然,,牛玉強入監(jiān)表現(xiàn)來看,,應該是肯定的,其死緩之身,,后改為無期,,后再減為18年有期徒刑,法律的“修復性”功能在其身上已經(jīng)在體現(xiàn),。即使在其保外就醫(yī)到事實上處于超期未歸期間,,牛玉強按規(guī)定向當?shù)嘏沙鏊鶊蟾妫⑷⑵奚?,開始重歸正常人生活,,他的行蹤并非“失控”和處于“危險”狀態(tài)。
很難想象,,一直固定居住于原籍地的牛玉強,,監(jiān)獄方居然需要動用“網(wǎng)上追逃”的方式來應對一個因存一份僥幸心理而拒絕重回監(jiān)獄服刑的人。牛玉強11年超期未歸這一事實,顯然是監(jiān)獄管理方的縱容與不作為等種種因素造成的,。到2004年,,監(jiān)獄方首次派人來“抓”其回監(jiān),就“輕松得手”,,只能進一步證明牛玉強根本就沒有潛逃等心理和行為準備,。
所以,法律的不公,,就在這兒出現(xiàn),。一個基本“修復”了的人,將因對方的管理過失而受到再一次的刑事懲罰,。由于監(jiān)獄方機械地援引司法部等部門就超期未歸的保釋人員視為“潛逃犯”對待,,在刑期重新計算時,把超期時間從原刑期在2008年屆滿后順延十二年,,致使牛玉強為“流氓罪”要坐牢到2020年,,這顯然是不公正和不必要的。
第二個觀測點是,,牛玉強入監(jiān)服刑之罪,,乃屬舊刑法之罪,在新刑法中已經(jīng)取消,,牛玉強所獲之刑“畸重”之社會條件,,在其重歸監(jiān)獄之時就已經(jīng)不復存在,依一個不復存在的“原罪”,,在其基礎上,,重計刑期,,這還有多少合法和合理性,?重計刑期,推定了原刑法之罪的“存續(xù)”,,這顯然是荒謬的,。一個合乎法理的做法,應該是服刑剩余刑期,,這個刑期應在2008年就立即結束,,重計刑期的基礎是新法,而不是舊法,。
舊法的“流氓罪”被稱為“口袋罪”,,內容龐雜,又留一個“其他流氓活動”的活口,,任何人稍微不慎,,就有可能掉入其陷阱。曾有組織家庭舞會的西安馬燕秦,受此罪之控遭槍決,。往事不堪回首,,今又碰上了一個重歸社會的牛玉強困境。這樣的沒有一個明確預見性的法律適用,,只會背離法律的寬容精神和“救濟正義”,,它無異于用一種更大的“不法”對付另一種或許不存在的“不法”,從而導致社會對法律信仰的迷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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